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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宝市招商引资兴办企业优惠政策(摘录) ●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,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,改为登记备案制。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,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,实行“工商部门受理,抄告相关单位,同步审批,限时完成”的并联审批制度。 ● 企业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土地使用和城镇建设规划,保证企业发展的土地需要。企业生产经营用地,可依法通过划拨、出让、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。土地使用费,凡国家有规定的,均按下限标准收取;对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,除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应上缴省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外,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,奖励给企业用于滚动发展。 ● 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上的非公有制非黄金工业企业,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10%以上,由市财政按地方留成的增长部分的10%给予奖励;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,比上年增长10%以上的企业,由市财政按地方财政留成的增长部分的20%给予奖励;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,比上年增长10%以上,由市财政按地方财政留成增长部分的30%给予奖励。 ● 对企业产品获得省、部级优质产品称号,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2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;对企业产品获得国家级优质产品称号,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;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或填补省内空白,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20万元以上的,除享受国家、省优惠政策外,一次性奖励1万元;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填补国内空白,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,除享受国家、省有关优惠政策外,一次性奖励3万元。奖金由市财政支付。 ● 对出口创汇的非公有制企业,按出口创汇额的1%,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。 ● 对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、gmp认证的非公有制企业,由市财政给予5000元奖励 |